(2015)华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汤海木、陈福珠等与汤海林、华安县湖林乡湖林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海木,陈福珠,汤丽萍,汤月秀,汤金花,汤伟强,汤荣宗,陈淑英,汤金枝,陈炳全,XX娥,汤国兴,汤瑞斌,汤茂春,汤桂阳,汤巧丽,汤炳旺,汤艳贞,汤基全,汤桂林,陈阿连,汤桂南,陈长玉,汤炳生,汤巧妹,汤伯灵,陈妍金,汤慧,汤丽敏,陈美玉,汤清龙,汤福祥,汤柳金,汤宝明,汤金聪,汤福全,汤振腾,汤福枝,汤振强,陈贤娘,李秀英,汤永生,汤汶鸿,汤雪花,汤文彪,汤秀娘,汤庭,陈爱珠,汤丽惠,汤海林,华安县湖林乡湖林村村民委员会,严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0号原告汤海木,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福珠,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丽萍,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月秀,女,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金花,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伟强,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荣宗,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淑英,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金枝,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炳全,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XX娥,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国兴,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瑞斌,男,194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茂春,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桂阳,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巧丽,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炳旺,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艳贞,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基全,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桂林,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阿连,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桂南,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长玉,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炳生,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巧妹,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伯灵,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妍金,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慧,女,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丽敏,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美玉,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清龙,男,193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福祥,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柳金,女,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宝明,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金聪,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福全,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振腾,男,193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福枝,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振强,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贤娘,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李秀英,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永生,男,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汶鸿,女,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雪花,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文彪,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秀娘,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庭,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爱珠,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汤丽惠,女,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海林,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华安县湖林乡湖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安县湖林乡湖林村。负责人陈宝华,村主任。第三人严辉,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海木、陈福珠、汤永生等49人与被告汤海林、华安县湖林乡湖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严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海木、陈福珠、汤永生等49人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汤海木、陈福珠、汤永生等49人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海木、陈福珠、汤永生等49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汤海木、陈福珠、汤永生等49人负担。审 判 长 胡国标审 判 员 李丽芬人民陪审员 柯小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