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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56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山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