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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陆启鹏与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15知民初104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启鹏,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陆启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梁振业,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力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蕊霞,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启鹏诉被告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启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启鹏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启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启鹏负担。审 判 长  胡文远人民陪审员  焦 红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