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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同恩与赵同尊、赵兰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同恩,赵同尊,赵兰芳,赵新俊,赵建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82号原告赵同恩,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胜利,孟立来,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同尊,农民,群众。被告赵兰芳,农民,群众。第三人赵新俊,农民,群众。第三人赵建周,农民,群众。原告赵同恩与被告赵兰芳,赵同尊、第三人赵新俊和赵建周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同恩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同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英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