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树森与王瑞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森,王瑞良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26号原告高树森,男,47岁,1968年3月4日,地址:南皮县,被告王瑞良,男.本院在审理高树森王瑞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森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森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昝立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