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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树森与王瑞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森,王瑞良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26号原告高树森,男,47岁,1968年3月4日,地址:南皮县,被告王瑞良,男.本院在审理高树森王瑞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森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森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昝立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