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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21岁,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豫019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鹏飞审 判 员  王新茹代理审判员  季士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