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元龙申请执行郑玉树、毛桂丛、苏伟东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龙,郑玉树,毛桂丛,苏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王元龙,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庆海,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王元龙岳父。被执行人郑玉树,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毛桂丛,女,52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伟东,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王元龙申请执行郑玉树、毛桂丛、苏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玉树名下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蒙D9E2**)。现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玉树名下车牌号为蒙D*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学文审 判 员 范廷义代理审判员 李学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