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费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金栩与李祖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53号原告金栩与被告李祖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祖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408元,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费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