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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与崔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崔德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240号之一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住所地: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法定代表人:薛宪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光伟,该社信贷员,特别授权。被告:崔德祥,男,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诉被告崔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本院解除对50000斤玉米的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德祥的玉米50000斤玉米的扣押。审 判 长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贾瑞颖人民陪审员 :段振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