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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捷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8刑初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捷,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21许,被告人刘捷因心情不好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广场溜达,被害人王某甲(男,16岁)、王某乙(男,16岁)和李某某正在广场花坛处聊天。刘捷因看王某甲不顺眼便戴上口罩在其背后用手机砸其头部一下,后双方四人发生厮打。打仗过程中,刘捷从裤兜里掏出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将王某甲、王某乙刺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甲左眼角外侧、左胸部及四肢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乙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四肢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刘捷于2015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捷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捷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21许,被告人刘捷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广场,看到被害人王某甲(男,16岁)、王某乙(男,16岁)和李某某在在广场花坛处聊天。被告人刘捷因心情不好,想发泄自己的情绪,其看王某甲不顺眼,便想教训王某甲等人。刘捷戴上口罩在王某甲背后用手机砸王某甲头部一下,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刘捷从裤兜里掏出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将王某甲、王某乙刺伤,致王某甲左眼角外侧、左胸部及四肢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致王某乙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四肢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捷于2015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在本案开庭审理中,因被告人刘捷表示没有能力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拒绝提供家里联系方式,故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均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刘捷从重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卡簧刀一把:被告人刘捷在2015年7月29日21时许在平房区建文广场捅伤被害人所用的凶器;2、手机一部:被告人刘捷在2015年7月29日21时许在平房区建文广场捅伤被害人后遗落在现场的手机;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刘捷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无前科;4、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7月29日21时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友协派出所接到李某某报案称,其朋友王某甲、王某乙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广场被一陌生男子(刘捷)用刀捅伤。刘捷于2015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5、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王某甲左眼角外侧、左胸部及四肢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乙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四肢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6、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甲辨认出2015年7月29日21时许在平房区建文广场捅伤自己的人是刘捷;被害人王某乙辨认出2015年7月29日21时许在平房区建文广场捅伤自己的人是刘捷;7、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15年7月29日21时许,其和朋友王某乙、李某某在平房区建文广场花坛处聊天,过来一个戴口罩的男子(刘捷)什么话都没说就打其,其开始以为是认识的人闹着玩呢,后来一看不认识,其和朋友与这个人(刘捷)就打了起来。在厮打中这个人的口罩掉了,他的手机也掉在地上。他的手机里有该人的照片,手机被李某某捡到后交给派出所了;8、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015年7月29日21时许,其和朋友王某甲、李某某在平房区建文广场花坛处聊天,一名戴口罩的黑衣男子(刘捷)从王某甲身后拽着王某甲后脖领将王某甲拉到不远处,当时天很黑,黑衣男子用手打王某甲,没一会王某甲身上都是血迹,其就知道王某甲被砍了。其赶紧去拉架,黑衣男子见其过去就冲其砍,将其四肢都砍伤。在反抗中该黑衣男子的刀划进其头部左侧太阳穴上方处。其大喊让李某某报警,黑衣男子就跑了,逃跑时他的手机掉在地上,被几人捡到了;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29日21时许,其和朋友王某甲、王某乙在平房区建文广场花坛处聊天,突然从后面过来个戴着白色口罩的男子(刘捷)把王某甲推了出去,随后王某甲和这个人就打了起来,其和王某乙赶紧过去把那个男的拽倒了,那个男的右手一直抡王某甲和王某乙,后来王某甲打了那男的头部一拳,把那个男的打倒在地。其看到王某甲脸上全是血。后来那个男的拿着刀往后退,随后就跑了;10、被告人刘捷的供述:2015年7月29日21时许,其心情不好,在平房区建文广场花坛溜达,看到三个小子挺能装的,在那聊天,说话都是脏字,尤其穿白衣服的男子(王某甲)最能装,走路也不好好走,还叼烟,其当时心情不好,想起自己多年前曾被一帮小子打过,就想教训一下这几个小子,其戴上口罩后走到穿白衣服的男子后面,左手拍他肩膀一下,他回头的时候其用手机砸了他头部一下,然后他们就跟其厮打起来,其被打倒后那三个人还用脚踢其身体和头部,其从右裤兜里掏出一把刀,一顿乱砍,向白衣服男子(王某甲)从上往下砍了一刀,这时候有人喊报警,其就跑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捷在公共场所无故挑衅他人,并持刀随意伤害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捷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持刀致二人轻伤,且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立新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