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杨艳华、杨艳静等与李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华,杨艳静,杨在林,倪凤英,吕玉芬,李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332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华。申请执行人杨艳静。申请执行人杨在林。申请执行人倪凤英。申请执行人吕玉芬。被执行人李宝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华、杨艳静、杨在林、倪凤英、吕玉芬与被执行人李宝忠(2013)辰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一辆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求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