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执恢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杨艳华、杨艳静等与李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华,杨艳静,杨在林,倪凤英,吕玉芬,李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332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华。申请执行人杨艳静。申请执行人杨在林。申请执行人倪凤英。申请执行人吕玉芬。被执行人李宝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华、杨艳静、杨在林、倪凤英、吕玉芬与被执行人李宝忠(2013)辰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一辆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求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