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庆隆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264号原告王庆隆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经审查,被诉答复意见的内容涉及不动产,涉案不动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庆隆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答复一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曾 玮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