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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1591号原告金某某,女,25岁,农民。被告韩某某,男,2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