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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20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寿银与潘森、潘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寿银,潘森,潘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030-2号申请执行人张寿银。被执行人潘森。被执行人潘玉峰。申请执行人张寿银与被执行人潘森、潘玉峰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两被执行人应当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货款计451200元、利息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3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