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永祥、王五伟与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祥,王五伟,成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438号原告王永祥。原告王五伟。被告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祥、王五伟诉被告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祥、王五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祥、王五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永祥、王五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真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