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618原告辛伟东与被告李抒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伟东,李抒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618号原告辛伟东,男,1986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抒芳,女,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伟东与被告李抒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伟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抒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伟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辛伟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