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万某与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580号原告:万某。被告: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 判 长 金筱明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人民陪审员 范柏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