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贾某、郭某妨害作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郭某,李某
案由
妨害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农民。2012年4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某,农民。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贾某、李某犯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邢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郭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贾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撤销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邢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中对贾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原审被告人郭某、李某犯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贾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某撤回上诉。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佳培审 判 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田建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