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8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义与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民初113号原告郭义,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广西博白县,现住广西大新县。被告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湖润镇。法定代表人黄边疆,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义与被告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志荣担任记录。原告郭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兴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义诉称,2008年2月29日起,原告承建被告本厂两处厂房,到2009年5月7日工程完工,完工后经结算总工程款为人民币3349333元。至2015年5月1日止,被告已先后付给工程款3180333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69000元。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其均不接电话,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尚欠原告工程款169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郭义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2、土建工程经济承包协议书、2009年4月7日协议书,证明原告承建被告工厂工程的事实;3、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12500KVA电炉土建工程结算单,证明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已就该工程结算的事实;4、应付帐款结算单,证明经过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新兴公司未到庭,无答辩,亦不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经过开庭质证,被告新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一审诉讼期间答辩、质证的权利和对原告所诉事实的默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8年2月29日,原告郭义与被告新兴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建工程经济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被告新建的12500KVA冶炼电炉土建工程,待工程完成结算后,被告方投产正常二个月内付完工程款等。上述工程双方在2008年12月28日进行了结算,该工程总造价为3233333元。2009年4月7日,原、被告双方又达成一份协议:被告将其12500KVA电炉沉渣池立柱及行车梁等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承建,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多次支付给原告部分工程款。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止2009年12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上述两工程的工程款为429333元。之后,被告又陆续多次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截止2014年1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9000元。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曾在2015年付给其工程款30000元,该笔款没有记载在《应付帐款结算单》中。因被告一直未付清工程尾款,原告遂于2016年1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69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郭义与被告新兴公司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应按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施工并经双方结算了工程款,被告没有及时全额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69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向原告郭义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69000元。本案受理费36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1840元,由被告靖西县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彦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志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