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边某甲与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甲,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134号原告:边某甲。被告:边某乙。原告边某甲诉被告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边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边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