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东平、谢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东平,谢富,谢世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96号申请执行人罗东平,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谢富,男,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谢世球,男,195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林市福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做出的(2015)福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谢富、谢世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10万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富在玉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浪分社的帐号50×××69存有存款887.22元,帐号50×××98存有存款1357.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富在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浪分社的帐号50×××69存有存款880元,帐号50×××98存有存款1350元。至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专用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强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