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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张宝仙,范启元,范志勤,何雪莲,楼永平,施珍琴,义乌市恒涛包覆纱厂,丁国富,丁苏园,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农垦场内。法定代表人:范志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66号-甲。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董事长。原审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盘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宝仙。原审被告:张宝仙。原审被告:范启元。原审被告:范志勤。原审被告:何雪莲。原审被告:楼永平。原审被告:施珍琴。原审被告:义乌市恒涛包覆纱厂,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工业区。负责人:楼永平。原审被告:丁国富。原审被告:丁苏园。原审被告: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国富。上诉人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张宝仙、范启元、范志勤、何雪莲、楼永平、施珍琴、义乌市恒涛包覆纱厂、丁国富、丁苏园、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4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金佳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