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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河南沃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太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沃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胡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沃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太平。本院在河南沃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太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荥民二初字第1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太平之妻王保英所有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西路600号22栋1203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光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