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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薛峰与韩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峰,韩志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薛峰,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志彪,男,1956年7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一、由被执行人韩志彪偿还薛峰借款1400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韩志彪偿还薛峰37000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5%)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承担执行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韩志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