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方洪建与朱美霞、陈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洪建,朱美霞,陈跃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857号原告方洪建,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黄姝姝(特别授权),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美霞,女,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陈跃龙,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方洪建与被告朱美霞、陈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姝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美霞、陈跃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洪建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朱美霞以经营南通飞婧盛纺织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于2011年2月3日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朱美霞未应诉答辩。被告陈跃龙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美霞、陈跃龙于1992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3日,被告朱美霞向原告方洪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方洪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后被告经催要一直未归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南通市崇川区档案馆调取的结婚申请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提供的借条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借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原告现主张被告朱美霞返还200000元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系两被告,即朱美霞、陈跃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被告陈跃龙未提出抗辩,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跃龙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朱美霞、陈跃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美霞、陈跃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方洪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4990元,由被告朱美霞、陈跃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顾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