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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照祥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62号罪犯白照祥,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布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2月27日作出(2003)黔毕中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白照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白照祥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将白照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此后至2013年11月6日白照祥获本院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五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白照祥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白照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白照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6—2014.5、2014.6—2015.5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照祥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照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