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崔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1007号原告:崔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现居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锋,江苏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永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锋与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潘绍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春节后同居生活,2010年1月16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常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女曹奥琪,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女曹雨辰,互不承担抚养费。被告曹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春节后同居生活,2010年1月16日补办的结婚证。原被告××××年××月××日生育婚生长女曹奥琪,××××年××月××日生育婚生次女曹雨辰。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崔某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就该主张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实,故对其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对被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高昂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