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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琳兴与徐海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琳兴,徐海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46号原告杨琳兴。被告徐海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琳兴诉被告徐海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琳兴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琳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琳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杨琳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