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仲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仲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仲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