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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董士广与程相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士广,程相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752号原告:董士广,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胡东勋,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成年,住封丘县。被告:程相刚,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士广与被告程相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士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