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董士广与程相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士广,程相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752号原告:董士广,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胡东勋,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成年,住封丘县。被告:程相刚,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士广与被告程相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士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