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史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开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史某。被执行人何某。史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婚生子何梓昱随何某生活,何梓昊随史某生活。因何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何某认为史某没有抚养小孩的能力,何梓昱与何梓昊是双胞胎,在一块生活惯了,其宁死也不同意将何梓昊交付给史某。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应该得到履行。本案执行标的属于交付小孩,涉及到人身关系,一般不宜强制执行。何某宁死也不同意将何梓昊交付给史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制执行,容易导致矛盾激化,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本案有执行条件,史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毕维明审 判 员 殷正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潘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