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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65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照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春红,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80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9072.39元。申请执行人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已领取案件款255422.39元,执行费3650元转入本院账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未民初字第0580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旭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