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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白某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刑终27号原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高州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住址:罗定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罗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白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白某妨害公务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白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某撤回上诉。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伟扬代理审判员  罗 杰代理审判员  杨魏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练文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