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姚大圈与段跃国、洛阳国邦陶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大圈,段跃国,洛阳国邦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姚大圈,男,195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耀武、史松峰(实习),河南经源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跃国,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被告:洛阳国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内埠乡内埠村。组织机构代码:69732406-3。法定代表人:刘阳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大圈与被告段跃国、被告洛阳国邦陶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大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大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大圈与被告段跃国、被告洛阳国邦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姚大圈承担。审 判 长 李延伟审 判 员 夏墨潭人民陪审员 刘 盼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刘国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