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玉柴船舶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江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江贸易有限公司,玉柴船舶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法定代表人:高居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龙,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柴船舶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蒋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腾鸾,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法定代表人:高存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龙,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华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柴船舶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华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华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72元减半收取4836元,由上诉人江苏华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粤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