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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杰与虞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虞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1637号原告:张杰(身份证号330726198812231715),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岩头镇群丰村和祥山40号。被告:虞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虞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杰负担。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