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1205毕雅珍与刘金莲等三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205号原告毕某某,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徐艳辉,内蒙古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某乙,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某丙,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之间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毕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