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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兆佳与宋彦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佳,宋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兆佳,男,汉族,36岁,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五洲小区家属楼财保综合楼261号。身份证号:150403198007131039.被执行人宋彦波,男,汉族,32岁,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东楼区10栋2单元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841112365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4月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宋彦波的工资元,直至扣满49128.00元。此款由申请执行人王兆佳凭本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凡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