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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苏永利诉杜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利,杜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639号原告苏永利,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杜文华,男,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永利与被告杜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永利以与被告杜文华庭外和解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永利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苏永利负担。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增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