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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晏青、商玉庆等与李燕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晏青,商玉庆,商新平,侯付有,朱顺喜,郭文成,李燕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5民初10号原告吴晏青,男,汉族。原告商玉庆,男,汉族。原告商新平,男,汉族。原告侯付有,男,汉族。原告五朱顺喜,男,汉族。原告郭文成,男,汉族。六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文平,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燕永(又名李艳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安阳市殷都区相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晏青、商玉庆、商新平、候付有、朱顺喜、郭文成诉被告李燕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晏青、商玉庆、商新平、候付有、朱顺喜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文平,被告李燕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原告诉称:2005年6月初,被告垫路基需要用汽车运输沙土,被告先后联系吴晏青、商玉庆、商新平、候付有、朱顺喜、郭文成等人用汽车给其运输沙土,当时被告给吴晏青等六原告口头约定拉一车沙土运费为50元,从田运生经营的候庄村河滩运到殷都区郭王度村至皇甫屯村修路路段垫路基,拉罢就结账付款。从2005年6月4日至2005年6月10日止,原告吴晏青拉沙土59车,合款2950元;商玉庆51车,合款2550元;商新平51车,合款2550元;候付有43车,合款2150元;朱顺喜31车,合款1550元;郭文成9车,合款450元;六原告共运输沙土244车,12200元。到2005年6月10日拉罢沙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运费,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运费。被告李燕永辩称:原告诉我主体不适格,我不应作为本案被告。2005年王少义、管现军承包殷都区北蒙办事处郭王度至皇甫屯修路工程,需要拉土垫路基,由于王少义、管现军均是外地人,当时我和管现军一块到砂土坑看的土。管现军和田运生商量的价钱,连土加运费拉到修路地每车50元,而不是土价和运费各50元。后来田运生联系的车辆,并不是我联系的车辆。原告等人都有收土手续,并且每年都到北蒙办事处索要运费款,其中刘全良已将拉土款于2014年年底追要回。综上所述,原告等六人诉我要运费及利息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初,被告李燕永从田运生经营的侯庄村河滩拉沙土垫路基,原告吴晏青、商玉庆、商新平、候付有、朱顺喜、郭文成给李燕永拉沙土,双方口头约定每车运费为50元。从2005年6月4日至2005年6月10日,吴晏青拉沙土59车,运费为2950元;商玉庆拉沙土51车,运费为2550元;商新平拉沙土51车,运费为2550元;候付有拉沙土43车,运费为2150元;朱顺喜拉沙土31车,运费为1550元;郭文成拉沙土9车,运费为450元。六原告多次找李燕永催要运费,李燕永至今未给付。另查明,李燕永从田运生处拉走沙土304车,于2006年6月27日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拉到田运生沙土叁佰零肆车(304车)李艳勇06.6.27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到条,2016年1月25日田运生与李燕永一案庭审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六原告为被告李燕永运输沙土,双方口头约定了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李燕永给田运生出具的拉土收据能够印证六原告履行了劳务,李燕永应按照工作量支付报酬。李燕永未按约定给付六原告报酬已构成违约,对六原告要求李燕永给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六原告要求李燕永给付拖欠运费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燕永辩称其没有承包修路工程,实际承包人为王少义、管现军,其仅起到联系作用,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燕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六原告报酬,吴晏青为2950元、商玉庆为2550元、商新平为2550元、候付有为2150元、朱顺喜为1550元、郭文成为450元。二、驳回原告吴晏青、商玉庆、商新平、候付有、朱顺喜、郭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李燕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