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帮有,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异11号异议人(案外人)张帮有,女,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石首市。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整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亚娜,住吉林省四平市。被执行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被执行人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张帮有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张帮有称,2013年8月2日异议人与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3年8月5日交房款26.8万元,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并有会计和出纳的签字。贵院在审理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查封了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中学对过凤翔园小区1#楼1单元5层右门房屋,异议人依法提出请求,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裁定确认异议人与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查封。之后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又对该房屋予以执行,异议人是该房屋唯一合法所有人,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本院审查查明: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承建叶赫凤翔园1#楼工程,并将电地热工程承包给原告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因拖欠工程款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本院,在审理期间,本院依原告申请,对叶赫凤翔园1#楼一单元302号、402号、502号房屋予以保全查封,因异议人张帮有等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2015)东民二初字第124-2号裁定,解除了对上述房屋的保全查封。后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东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将坐落于四平市叶赫中学对面的凤翔园1#楼一单元302号、402号、502号房屋抵所欠原告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353400元、利息43800元,合计397200元;二、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协助原告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费用由原告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告并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中学对面的凤翔园1#楼一单元302号、402号、502号房屋。现异议人(案外人)张帮有以其是该房屋唯一合法所有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提供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收据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将坐落于四平市叶赫中学对面的凤翔园1#楼一单元302号、402号、502号房屋抵所欠原告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院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并经申请执行人上海朝日低碳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查封争议房屋,并无不妥。关于异议人(案外人)张帮有提出其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成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屋买卖合同,系该房屋唯一合法所有人,因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对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执行程序无法认定,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故对异议人(案外人)张帮有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张帮有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