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703号原告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新村2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建楼,公司员工。被告王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月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