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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汪继云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继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853号罪犯汪继云,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硕士研究生毕业,住杭州市下城区,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杭下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继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6年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期间因刑事政策调整,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暂时撤回对罪犯汪继云的假释建议。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撤回假释建议书、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撤回对罪犯汪继云的假释建议,符合相关刑事法律政策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继云暂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久昌人民陪审员  王文军人民陪审员  谢 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华 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