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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938号原告:王某,村民。被告:范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杜云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秋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