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938号原告:王某,村民。被告:范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杜云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秋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