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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邢兆义与周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兆义,周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181号申请执行人邢兆义。被执行人周百林。申请执行人邢兆义与被执行人周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提级执行,依据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百林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或查封与上述款项等值的财产。二、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