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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东港市椅圈镇尹坨村第二村民组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港市椅圈镇尹坨村第二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681行审18号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范洪斌。委托代理人李明。委托代理人郑星。被申请人东港市椅圈镇尹坨村第二村民组。负责人顾德春。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东国土缴字[2015]1号行政缴费决定书,以被申请人东港市椅圈镇尹坨村第二村民组2013、2014年度使用的位于椅圈镇尹坨村张坨山东侧土地使用证号为东港国用(2011)20215号的132亩海岸国土养殖用地,每年每亩应缴纳海岸国土有偿使用费120元,但至今未缴纳为由,对其作出决定如下:一、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2013、2014年度欠缴费用合计31680元,交到东港市海岸国土管理站。二、缴费按年度缴纳,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超过三个月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依法注销《国土土地使用证》。该缴费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未起诉也未申请复议,又未履行相应义务,现该缴费决定已生效,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涉案行政缴费决定有职权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缴字[2015]1号行政缴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家丰审 判 员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潘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