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志华与王丹儿、沈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华,王丹儿,沈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077号原告:宋志华。委托代理人: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被告:王丹儿。被告:沈陆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华诉被告王丹儿、沈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2046元,由原告宋志华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