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5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志华与王丹儿、沈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华,王丹儿,沈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077号原告:宋志华。委托代理人: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被告:王丹儿。被告:沈陆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华诉被告王丹儿、沈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2046元,由原告宋志华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