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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等与胡风凯、李慧娜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胡风凯,李慧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0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邱县县城。法定代表人:赵贵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焦金勇,邱县新马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风凯。被执行人:李慧娜。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1314号征收社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胡风凯、李慧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5)13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执行人胡风凯、李慧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秀 峰人民陪审员 ���红雷人民陪审员 张 朝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佳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