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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尚根和与王锐明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根和,赵玲桃,王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尚根和,男,60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赵玲桃,女,49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王锐明,男,64岁,汉族,现住集宁区。尚根和申请执行赵玲桃、王锐明民间借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集民初字第697号调解书本次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