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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7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秀苹与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苹,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7530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苹,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城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帅民,董事长。陈秀苹与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5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秀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千九百三十元七角;二、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支付陈秀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万九千零五十元八角七分;三、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支付陈秀苹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六百八十元四角五分;四、驳回陈秀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陈秀苹负担10元,由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均已交纳。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已冻结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的账户。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秀苹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苹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75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来自